(2015)杭余瓶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金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民初字第149号原告: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加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永武。系公司员工。被告:张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金龙已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缪剑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