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宁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甲霖与安学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霖,安学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宁民初字第76号原告李甲霖,男,汉族。委托代理人XX军,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学文,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甲霖诉被告安学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立案后,原告李甲霖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甲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甲霖负担。审判员 胡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景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