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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魏魏与冯姣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魏,冯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61号原告:魏魏,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红艳,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姣。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魏诉被告冯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魏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冯姣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经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魏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冯姣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被告冯姣等值的其他相关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正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帅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