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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笫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雪春与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春,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笫2205号申请执行人李雪春,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德化县隆中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雪春与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顸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即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97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李雪春违约金人民币9470.52元及代垫诉讼费2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