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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千龙日与金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龙日,金得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499号原告:千龙日,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被告:金得福,现住和龙市,公民身份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千龙日诉被告金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千龙日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龙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千龙日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爱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福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