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484号原告:徐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东山区。被告:崔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委托代理人:周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