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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董博文诉新密市宏兴煤炭燃料有限公司、刘建设、刘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博文,新密市宏兴煤炭燃料有限公司,刘建设,刘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746号申请执行人董博文,男,汉族。被执行人新密市宏兴煤炭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大隗镇河屯村。法定代表人刘建设。被执行人刘建设,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俊杰,男,汉族。董博文诉新密市宏兴煤炭燃料有限公司、刘建设、刘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三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市宏兴煤炭燃料有限公司、刘建设、刘俊杰银行存款74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