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董博文诉新密市宏兴煤炭燃料有限公司、刘建设、刘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博文,新密市宏兴煤炭燃料有限公司,刘建设,刘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746号申请执行人董博文,男,汉族。被执行人新密市宏兴煤炭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大隗镇河屯村。法定代表人刘建设。被执行人刘建设,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俊杰,男,汉族。董博文诉新密市宏兴煤炭燃料有限公司、刘建设、刘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三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市宏兴煤炭燃料有限公司、刘建设、刘俊杰银行存款74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