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精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陈永富与精河县茫丁乡村东关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精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富,男,汉族,1959年05月14日出生,现住精河县。被执行人:精河县茫丁乡村东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九松,职务:该村村委会主任。我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永富与被执行人精河县茫丁乡村东关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精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当日内履行执行款51166元,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667元。但被执行人精河县茫丁乡东关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精河县茫丁乡东关村民委员会在精河县茫丁乡财政农经服务中心的账户为的存款51833元扣划至精河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寿 江代理审判员 宋 全代理审判员 乔龙巴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