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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少民终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亚伦与冯振民、冯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振民,徐亚伦,冯晨,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少民终字第00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振民。委托代理人:马晓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亚伦。法定代理人:徐治国。法定代理人:王进娟。委托代理人:李越明,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晨。原审被告: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李振波,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座**号。上诉人冯振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磁县人民法院(2014)磁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磁县人民法院(2014)磁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江志刚代理审判员  白 燕代理审判员  陈德树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国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