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乙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102号原告:刘某,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吴某,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邢 丽 侠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李 东 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