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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周民初字第786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玉娥与被执行人周至县尚村镇神灵寺身村委会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民执恢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周至县某某镇神灵寺村村委会。被执行人郭某某。第三人刘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周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宋某某、刘某甲(已故)与周至县某某镇神灵寺村村委会、郭某某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刘某甲死亡,因此案发生在刘某甲与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宋某某、刘某乙(宋某某与刘某甲婚生子)为其合法继承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宋某某、刘某乙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楠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邸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