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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洪振文与陈健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振文,陈健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34号原告:洪振文,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告:陈健美,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东区,原告洪振文诉被告陈健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振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洪振文负担。审 判 长  周 逵审 判 员  王 珊人民陪审员  陈宇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浚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