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民初字第3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成佼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霍山县七宝堂石斛种植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佼,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霍山县七宝堂石斛种植有限公司,安徽省霍山县一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民初字第3398号原告:王成佼。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水达、冯群。被告:霍山县七宝堂石斛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复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川。被告:安徽省霍山县一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文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佼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霍山县七宝堂石斛种植有限公司、安徽省霍山县一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责任产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王成佼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