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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刑初字第145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66年11月5日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2012年5月15日、2014年8月22日曾因犯盗窃罪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及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3月15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9日以该案因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云海人民陪审员  鲁海燕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晓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