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徐国中与王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中,王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徐国中,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丽萍,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妻。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撤诉、反诉,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王杰,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中与被告王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国中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王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徐国中负担。审判员 郭银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利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