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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徐国中与王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中,王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徐国中,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丽萍,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妻。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撤诉、反诉,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王杰,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中与被告王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国中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王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徐国中负担。审判员  郭银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利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