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冷法执字第3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秋林与刘丰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林,刘丰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381-2号申请执行人刘秋林,居民。被执行人刘丰勤,新化裕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秋林与被执行人刘丰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冷法执字第38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刘丰勤所有的位于新化县上梅镇西正街的三个门面作价688537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刘秋林所有,扣除诉讼费、申请执行费、评估、拍卖等费用后余额622187元以清偿其在本案中所欠刘秋林的相应债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差额部分,因被执行人刘丰勤的另三个门面存在产权纠纷正在诉讼过程中,暂时无法执行,且查明,被执行人刘丰勤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文彬审判员  阳自强审判员  肖志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曼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