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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唐兆银与被告唐登跃、纪士巧、曹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3日受理后,原告唐兆银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登跃、纪士巧、曹利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兆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兆银撤回对被告唐登跃、纪士巧、曹利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唐兆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