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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映光与广州广钢金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映光,广州广钢金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5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映光,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广钢金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街山顶鹤翔路*号全幢。法定代表人:钟健,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映光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广钢金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钢金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映光再审申请称: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广钢金业公司支付王映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42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王映光不记得辞工书是否本人所写,该辞工书广钢金业公司进行了修改,签字处擦掉了两个字,王映光要求去掉“解除”两个字。且签订该材料时,王映光认为是从其进厂时进行赔偿的,现要求广钢金业公司从进厂时计算经济补偿。当时广钢金业公司的陈经理和两个会计说是公司辞退的,自愿辞工不是事实。广钢金业公司姚小姐打电话给王映光说像这种情况要开会再决定怎么赔偿工龄钱,王映光多次找广钢金业公司要说法,但广钢金业公司均表示要本人等通知。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王映光于2013年1月23日向广钢金业公司提交的辞工书中记载:因本人有事需要回家,为了不影响本单位的工作,因此本人自愿与广钢金业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处有王映光的签名。广钢金业公司有人同日在该辞工书上批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在“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中有涂掉两个字的笔迹。广钢金业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原判决依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认定王映光于2013年1月23日申请辞职,广钢金业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依法于2013年1月25日解除,广钢金业公司在王映光辞工书上的涂掉的笔误并不影响该辞工书的效力,对王映光提出广钢金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另外,王映光依法于2013年1月25日与广钢金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于2014年2月21日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法定申请仲裁的时效。因此,王映光提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王映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映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闵 睿审 判 员  郑海森代理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惠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