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民申字第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洪明与李国安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洪明,李国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4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洪明,男,汉族,原住天津市东丽区,现已死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国安,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再审申请人王洪明因与李国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洪明于2015年2月21日死亡,其继承人王译莹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声明放弃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原晓爽代理审判员 向晓辉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