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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与杨某丙、施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施某某,杨某丁,李某,杨某A,杨某B,陈某,杨某C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246号原告杨某甲,女,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杨某乙,男,200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理人杨某甲,女。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宇佼,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丙,男,194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施某某,女,195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杨某丁,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李某,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杨某A,男,200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杨某B,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陈某,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杨某C,男,200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杨某乙诉被告杨某丙、施某某、杨某丁、李某、杨某A、杨某B、陈某、杨某C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志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