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叶国林诉李丹、谢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557号原告叶国林被告李丹被告谢晨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国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叶国林负担。审判员 姒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旻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