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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家国与陈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吴家国,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闽侯县人,农民,住闽侯县。委托代理人张育秀、陈龙其,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榕,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农民,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国诉被告陈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收到被告偿还的欠款30000元为由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已收到被告偿还的欠款3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国撤回对被告陈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家国负担。代理审判员刘冬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薛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