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辅还与吴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辅还,吴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27号原告黄辅还,男,194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委托代理人张俊宗,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明华,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辅还诉被告吴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辅还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明华的起诉。-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届满,原告黄辅还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明华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辅还撤回对被告吴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黄辅还承担。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远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