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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钟祖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祖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113号罪犯钟祖生,男,生于1968年1月12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一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2日作出(2001)成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该犯及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30日作出(2001)川刑复字第1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3日以(2004)川刑执字第27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6年12月25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2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从2006年12月25日至2026年6月24日,又于2008年7月18日以(2008)广法刑执字第4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又于2010年3月18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4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2年4月1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又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20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犯应于2022年3月24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祖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97分,月均5.39分。因患有癫痫,于2014年8月被监狱列为五级残犯管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钟祖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祖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2004年4月13日至2021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孟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