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丁桂芳与庐江县石头镇金润万家陈勇军商贸加盟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桂芳,庐江县石头镇金润万家陈勇军商贸加盟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951号原告:丁桂芳,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卜业道,庐江县石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庐江县石头镇金润万家陈勇军商贸加盟店,该字号业主陈勇军,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桂芳与被告庐江县石头镇金润万家陈勇军商贸加盟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丁桂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桂芳与庐江县石头镇金润万家陈勇军商贸加盟店双方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丁桂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淮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桂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丁桂芳承担。审判员 王文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晓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