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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费海艳诉张洪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464号原告费某某,女,现住榆树市五棵树镇,被告张某某,男,现住榆树市五棵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