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费海艳诉张洪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464号原告费某某,女,现住榆树市五棵树镇,被告张某某,男,现住榆树市五棵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