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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临商初字第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江阴市东达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晋宝电气(浙江)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东达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晋宝电气(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临商初字第0429号原告江阴市东达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俊。委托代理人赵云才。被告晋宝电气(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琴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东达反光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宝电气(浙江)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东达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东达反光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东达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5元(江阴市东达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东达反光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计 珉人民陪审员  许庆健人民陪审员  徐仁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包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