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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执字第0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楼宇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宇峰,朱菊良,杨建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2775号申请执行人楼宇峰。被执行人朱菊良。被执行人杨建勤。楼宇峰与朱菊良、杨建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太浏民初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朱菊良、杨建勤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楼宇峰借款40000元,并承担上述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100元(其中20000元自2012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剩余20000元自2014年1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并直接支付楼宇峰预交的诉讼费用850元,合计44950元。因朱菊良、杨建勤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44950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后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浏民初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卫平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九日书记员  展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