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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法执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杰与程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程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法执字第00821号申请执行人李杰。被执行人程晓。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0247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并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02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