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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执字第7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叶大林申请执行米易华运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大林,米易华运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739-1号申请人叶大林。被申请人米易华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英,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米易华运物业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的银行存款柒拾万元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朝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