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湘岳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55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湘岳,男,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身份证号码×××3013。因本案于2014年8月3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智军,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湘岳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湘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湘岳利用在珠海市开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任出纳的职务便利,以办理备用金和差旅费为由,用其保管的公司支票偷盖领导私章和财务公章后,到银行提取公司基本账号内的现金,然后将现金存到自己的私人账号上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李湘岳还以做假账的方式,将公司的租金和卖房定金等款项非法占为己有,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李湘岳在公司领导陪同下投案自首。经审计,截止到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湘岳挪用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66万元,其中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3069771.59元。被告人李湘岳投案前向珠海市开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个人证劵及股票账户用户名、密码、授权委托书,愿意将其账户内全部资金退还公司,珠海市开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被告人李湘岳归案后从其账户内共提取人民币973730元,剩余人民币2096041.59元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湘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珠海市开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表秦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姚某的证言,珠海市开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查封决定书及查封清单,上海经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珠海市开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李湘岳侵占公司资金统计表、侵占公司公款统计表,珠海市开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明细分类账,珠海市开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房租、定金收据及记账凭证,珠海市开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真实银行交易明细表与被告人李湘岳制作的银行交易明细表,珠海市开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2011年-2014年对账单,珠海市开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李湘岳谈话笔录及录音光盘一份,房地产权登记表,户籍资料,珠海市开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珠海市开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李湘岳收取现金不入账明细及收款收据,工资表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湘岳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李湘岳归还公司的人民币973730元系在被告人李湘岳投案前,应在侵占金额中予以扣减,且该退还金额应认定为被告人李湘岳主动退赃;3、被告人李湘岳主观上愿意积极退赃。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湘岳犯罪数额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李湘岳在投案前向珠海市开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个人证劵及股票账户用户名、密码、授权委托书,愿意将其账户内全部资金人民币973730元退还公司的行为系被告人李湘岳侵占公司财物被发现后退还赃款的行为,已经属于犯罪既遂,理应计入犯罪数额。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湘岳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湘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湘岳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且能积极退还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九州大道中1078号嘉年华国际公寓316房、粤CXE1**奥迪牌小汽车及粤CVE1**大众牌小汽车均已作抵押登记,涉及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不宜作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湘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二、被告人李湘岳使用犯罪所得购买的粤C×××标致牌小汽车,由扣押机关折价处理后发还被害单位。扣押在案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九州大道中1078号嘉年华国际公寓316房、粤C×××奥迪牌小汽车及粤×××大众牌小汽车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边琳琳代理审判员 王天皓人民陪审员 毛小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冼宇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