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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孙建光与徐杨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光,徐杨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877号原告:孙建光。被告:徐杨通。原告孙建光与被告徐杨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徐杨通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徐杨通以资金周转为由在2014年2月16日和2014年2月27日分别向原告借款共计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后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杨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孙建光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16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2月27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7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3元,减半收取721.5元,由被告徐杨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43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黄玲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庄宇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