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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余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邢加彬,南通市通州区十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