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洙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莒南县永和投资有限公司与曹春玉、聂秀芳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永和投资有限公司,曹春玉,聂秀芳,曹乾粉,张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洙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莒南县永和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美玲,经理。住所地:莒南县淮海路中段。被告:曹春玉,居民。被告:聂秀芳,居民。被告:曹乾粉,农民。被告:张玉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永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春玉、聂秀芳、曹乾粉、张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工资、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玉亮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莒南支行账户62×××07上的工资至10万元止,每月冻结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庆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军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