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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终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华升电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市华升电路板有限公司,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昆山市华升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富民工业开发区(南湾村)。法定代表人唐雪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新区新洲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李海民,该公司执行副总。委托代理人杨竹,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明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昆山市华升电路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千商初字第0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市华升电路板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昆山市华升电路板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秋荣审判员  孙晓蕾审判员  管 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