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陕西重型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重型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35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陕西重型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方红卫,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涛,男,汉族,1984年2月27日生,该单位工作人员,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4号。法定代表人刘志明,男,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姜永军,男,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重型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木集团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大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铁建大桥公司原名称为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5月6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向本院起诉。本案受理后,原告提出,合同签订地为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提出,合同签订地为哈尔滨市道外区,双方均无证据予以证实,故本案系属协议管辖约定不明,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铁建大桥公司(原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刘慧颖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