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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宣权与冼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冼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李XX,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黄海滨,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冼XX,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冼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春雾人民陪审员  萧金凤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职威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