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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7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袁淑扬审 判 员  顾世法人民陪审员  刘海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