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曹县金科通讯电脑有限公司与曹县师范学校附属小学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县金科通讯电脑有限公司,曹县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保字第3号提请人:菏泽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曹县金科通讯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黄山路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李科,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曹县师范学校附属小学。住所地: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青菏南路师范路口北300米路东。本院受理的提请人菏泽仲裁委员会提请申请人曹县金科通讯电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曹县师范学校附属小学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裁定扣留被申请人曹县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在曹县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的结算款208071元。2015年4月29日,提请人菏泽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仲裁庭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请解除该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曹县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在曹县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的结算款208071元的扣留。审判长 李建军审判员 康兴全审判员 谢京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