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782号原告程某某,女,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献卫,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东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