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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782号原告程某某,女,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献卫,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东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