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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占金与田振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金,田振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丛民初字第670号原告张占金。委托代理人常军。被告田振宇。委托代理人田雪峰。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占金与被告田振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延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位于邯郸市丛台区阿波罗公寓地下一层车位(编号为C-043号)归原告所有,被告于2015年4月29日前将该车位上的汽车开走,将该车位交付给原告使用。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延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紫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