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与宋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宋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5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负责人孙惠春,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宋建新。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与宋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商初字第704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现被执行人宋建新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商初字第704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滕 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