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朱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988号罪犯朱渝,男,1969年2月6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2日作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4年11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21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14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9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12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4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6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2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1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朱渝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渝,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