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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韩洪涛、宋亚萍与王树林、乔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洪涛,宋亚萍,王树林,乔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0623号申请执行人韩洪涛。申请执行人宋亚萍。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方晓峰,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树林。被执行人乔燕。韩洪涛、宋亚萍与王树林、乔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3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王树林、乔燕应给付韩洪涛、宋亚萍借款本金、诉讼费合计796740元。因被执行人王树林、乔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洪涛、宋亚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树林、乔燕所有的的位于淮安市东大院二区十幢204室房屋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该房屋拍卖款偿还债务。王树林、乔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河民初字第3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 兆审判员 嵇淮平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荣泉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