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砀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庄鹏阳诉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鹏阳,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龙鑫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王永远六名民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砀行初字第00013号原告:庄鹏阳,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瞿爱军,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政务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319449-6。法定代表人:李源,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夫永,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向明,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安徽省龙鑫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曙光,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永远六名民工,名单见附件二。诉讼代表人:王永远,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鹏阳诉被告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理一案中,因庭外协调,原告申请中止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尉爱军审 判 员  管义龙人民陪审员  张成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附件一: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附件二:原告名单:王永远,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王号召,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陈石金,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王合理,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王春歌,男,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王亚洲,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