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胡士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胡士生,岳元江,韩明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术洪涛,行长。被执行人胡士生,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岳元江,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韩明广,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士生、岳元江、韩明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韩明广及其配偶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为50000元及利息,本次已执行并过附申请执行人1933.96元,未执行48066.0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冰审 判 员  侯晓勇人民陪审员  董晓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