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由俊耀申请执行王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由俊耀,王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由俊耀,男,196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武林,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由俊耀依据本院生效的(2014)阎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王武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由俊耀劳务费21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武林于2015年12月31日一次性履行2125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阎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若王武林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博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正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