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民二初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通榆县佳兴典当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县支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榆县佳兴典当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县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民二初第18号原告通榆县佳兴典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446854-X)法定代表人丁建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艳华,通榆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0538300-8)代表人杨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高俊龙,被告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通榆县佳兴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县支行不当得利一案中,因为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50.0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中审判员 董加旭审判员 徐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