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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贾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李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镜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