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十里西村民委员会与宫德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十里西村民委员会,宫德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十里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瑞全。委托代理人张士勇。被告宫德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十里西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宫德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十里西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宫德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曲鸿儒 更多数据: